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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特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69号申请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99号(15)。法定代表人:王贤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兴东、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氿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翟小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三角物流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交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551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551号裁决书应予执行。审 判 长  潘志江审 判 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顾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