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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第三中学与耿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第三中学,耿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特18号申请人:吉林市第三中学,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吴文光,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国,男,该校职工。被申请人:耿迪,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人吉林市第三中学与被申请人耿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林市第三中学称,一、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属于管辖错误,裁决应予撤销。吉林市第三中学所在地位于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自治镇内,无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均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受理。二、裁决书非法采信耿迪到公民住所内偷录的录音资料,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当被采信。三、该裁决书适用法律有错误。从耿迪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吉林市第三中学工作起始时间为2012年7月,裁决吉林市第三中学给付耿迪288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7日,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吉市劳人仲字(2017)第001号仲裁裁决:一、吉林市第三中学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耿迪人民币28800元;二、驳回耿迪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耿迪不服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市劳人仲字(2017)第001号仲裁裁决,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耿迪对本案所涉裁决不服,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应驳回吉林市第三中学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市第三中学的申请。审 判 长  赵志军审 判 员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