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玉莲与马巴依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莲,马巴依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121号原告:陈玉莲,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马巴依拉,男,59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陈玉莲与马巴依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莲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玉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玉莲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宫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