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宁伟桃、陆礼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伟桃,陆礼珍,张潮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宁伟桃,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被执行人陆礼珍,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被执行人张潮波,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申请执行人宁伟桃与被执行人陆礼珍、张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桂07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陆礼珍、张潮波履行如下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宁伟桃借款本金6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668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银行、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陆礼珍、张潮波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陆礼珍、张潮波因另案,本院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宁伟桃,申请执行人宁伟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陆礼珍、张潮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陆礼珍、张潮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因另案,本院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已无履行能力,案件暂无法执行结。将执行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宁伟桃,申请执行人宁伟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陆礼珍、张潮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本院恢复对本院(2016)桂07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廼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潘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