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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行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李传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李传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行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地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李传水,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传水诉讼费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传水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传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传水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传水银行存款或财产以68.75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