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谢佳鑫与程怀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佳鑫,程怀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029号原告:谢佳鑫,男,住尚志市马延乡。被告:程怀朝,男,住尚志市马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佳鑫与被告程怀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谢佳鑫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怀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佳鑫撤回对被告程怀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佳鑫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宏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杨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建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