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行审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张新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张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02行审248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住所地吴兴区区府路1119号。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新林,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湖土资监罚(织)(2016)1-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认为本案已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暂无需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执行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撤回湖土资监罚(织)(2016)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孙美华审 判 员 盛丽萍人民陪审员 费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