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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胡其林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1,胡某1,胡其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刑初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1,女,2011年6月27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被害人之女。法定代理人胡某2,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系雷某1祖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曾用名雷某2,女,201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被害人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胡某1的法定代理人雷某3,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畲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养父。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汤昱星,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胡其林,曾用名胡玉林,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庆元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辩护人袁愉翔,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公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其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1、胡某1、雷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出庭支持公诉,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1、胡某1、雷某3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汤某2、被告人胡其林及本院通过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袁愉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其林与被害人雷某4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8月11日离婚。2016年10月28日晚上20时许,胡其林因不满雷某4没有事先与其“打招呼”而到其住所将剩下的衣物搬走,赶至雷某4暂住的丽水市莲都区刘祠堂背14号402室雷某4表嫂黄某1家,关掉电闸。待黄某1打开房门查看,胡其林闯入屋内将雷某4强行拖拽至屋外楼梯口处,双方继而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胡其林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雷某4胸部数刀,并划破雷某4左侧颈部,雷某4流血倒地。胡其林此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即用折叠刀刺其自己胸部,并请求报警,后又抱起雷某4送往医院,因无力倒地,向在场群众求救。后雷某4、胡其林均被送往丽水市中医院进行救治,雷某4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胡其林在治愈后向公安机关坦白了其作案事实。经法医学鉴定,雷某4系被锐器刺破心脏死亡。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物证及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其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其林事后主动叫人报警,并将被害人抱起送往医院抢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由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000元、死亡赔偿金9447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51376.58元、丧葬费23618.5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2029735.08元。其代理人的意见为:请求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申请给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司法救助。被告人胡其林对自己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被害人雷某4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胡其林有自首的情节;2、与被害人原来系夫妻关系;3、被告人系临时起意杀人;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其林原做厨师工作,与被害人雷某4原系夫妻,两人于2016年8月11日协议离婚,大女儿雷某1由胡其林抚养并负责全部抚养费用,小女儿胡某1由雷某4抚养并负责全部抚养费用。之后,胡其林一直寻求与雷某4和好的机会,无果。2016年10月28日晚上20时许,胡其林下班回家后听其母亲说雷某4回来将自己剩下的衣物搬走后,内心不满,认为雷某4没有事先与其“打招呼”,遂赶至雷某4表嫂黄某1家去寻找雷某4。胡其林到达丽水市莲都区刘祠堂背14号402室黄某1家门口,为使屋内的人出来,胡其林关掉电闸,待黄某1打开房门查看时,即闯入屋内将雷某4强行拖拽至屋外楼梯口处,双方继而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胡其林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拿出折叠刀刺中雷某4胸部数刀,并划破雷某4左侧颈部,雷某4流血倒地。胡其林此时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即用折叠刀刺向自己胸部,并请求报警。随后,胡其林抱起雷某4送往医院,因无力倒地,向在场群众求救。在场群众将雷某4、胡其林送往丽水市中医院进行救治,在公安人员到达后,胡其林将折叠刀交出。雷某4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胡其林在治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经法医学鉴定,雷某4系被锐器刺破心脏死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查明:被害人雷某4系农业家庭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1、胡某1为被害人雷某4与被告人胡其林所生的二个女儿,雷某3于1994年9月12日收养雷某4为养女,无妻子和其他子女。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3618.50元,死亡赔偿金457300元,医疗费8000元、交通费2000元,胡某1抚养费285744元,雷某3抚养费178590元,共计955252.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及照片1、折叠刀一把:经胡其林当庭辨认,系其所用作案工具。2、短袖、外套、裤子、运动鞋的照片,证实系胡其林作案时所穿衣物。3、皮短裤、短袖、文胸照片,证实系雷某4受害时所穿衣物。二、书证1、丽水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胡其林因胸部外伤而失血性休克于2016年10月28日入院治疗,恢复后于同年11月10日出院的情况。2、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及证明证实:被害人雷某4于2016年10月28日晚入院抢救,于10月29日0时23分抢救无效死亡。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胡其林与被害人雷某4于2016年8月11日协议离婚。4、收养证证实:雷某3经民政局登记,于1994年9月12日合法收养“丽征”为养女。三、证人证言(1)黄某1的证言证实:雷某4是其老公的表妹,2016年10月28日下午一点半左右雷某4回她前夫家收拾自己的衣服。当天晚上8点钟左右,家里的电突然断掉,其打开门去检查,刚推开门,雷某4的前夫胡其林就冲进家里,卡住雷某4的脖子把雷某4拖到屋外,其报了警,其看见胡其林右手拿着一把刀朝雷某4的胸口捅过去,其又打了“120”,这时胡其林又用刀戳自己胸口,他一边戳自己,一边对其说赶紧叫人救雷某4。当时其听见胡其林嘴巴里叫着“搞死你,搞死你”。(2)徐某、吴某、宋某、刘某、黄某2、陈某1、饶某、叶某、赖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10月28日20时30分左右,听到有人喊“救命”,看见被告人胡其林抱着被害人雷某4喊救命,后丽水市中医院医护人员到场,将胡其林、雷某4送至丽水市中医院的情况。另外,刘某还证实胡其林在楼道内用普通话让人打电话报警的情况。(3)廖某、曾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为丽水市中医院医生和护士。当晚到现场后发现一男一女躺在地上,女的脖子颈动脉位置有创口,那个男的让其不要救他,先救那个女的,男子左胸口被刀捅了好几个洞,在医院男子从右边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后来被警察装进一个袋子里。(4)汪某的证言证实:当天其在急诊室对那一男一女进行抢救。其看到那个男的从其右侧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交给其朋友,他的这个朋友把折叠刀交给其,其把刀给了警察。(5)陈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系胡其林的姐夫,当天晚上8点38分,胡其林打电话给其说“你快点来,我在丽水市中医院急诊室,我把雷某4杀了”。其过去之后,警察问胡其林是用什么东西把雷某4杀了的,胡其林就将手伸进裤子右边口袋摸出一把折叠刀,其看到医生把这把折叠刀给了警察。(6)雷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雷某45岁时将她带回家领养,雷某4和胡其林刚结婚时感情还好,第二个女儿出生后胡其林经常会打雷某4,后双方自愿协议离婚。(7)汤某1的证言证实:胡其林在其店内从事配菜工作,不需要雕刻,工作中需要用到刀但是用餐馆内的刀,也不知道胡其林随身带刀。(8)张某的证言证实:系胡其林老乡,其知道胡其林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刀,和钥匙串在一起会用来削苹果。四、提取、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丽水市中医院急诊大厅提取被告人胡其林、被害人雷某4的衣物、鞋等相关物品,从胡其林处提取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的过程及对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的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莲都区刘祠堂背14号402室门口等地的案发现场的地形概貌,及公安机关对现场的血迹等予以提取的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徐某辨认出胡其林就是其所见当晚参与伤害事件的男子。五、鉴定意见(1)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丽莲公物(尸鉴)[201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雷某4尸表主要创口为胸部5处(其中一处为致命伤),创口上端创角锐利、下端创角圆钝,创缘整齐,创壁平滑,创缘间无组织间桥、创腔较深,左侧颈外静脉可见横断。致命伤的创口,贯穿胸壁、心包、心脏右心壁。检验意见为:死者系被锐器刺破心脏死亡。(2)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丽公司鉴(化)[2016]40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雷某4尸体中未检出有甲胺磷、乐某、敌敌畏、毒鼠强等毒物成分。(3)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丽公司鉴(DNA)[2017]1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楼道台阶表面提取的血迹、被告人外套、裤子上提取的血迹支持为被害人雷某4所留。从折叠刀刀刃尖部、被告人外套、短袖、左鞋提取的血迹支持为胡其林所留。从折叠刀刀刃中部、刀柄、被告人右鞋提取的血迹,不排除由胡其林与雷某4的STR分型混合形成。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雷某4于2016年8月份协议离婚,雷某4说其有家庭暴力,其觉得她从2015年9月份开始经常很晚回家,怀疑雷某4在外面有男人,所以两人经常吵架,有时候就想把她杀死。2016年10月28日晚上七八点钟左右,其回到家,听母亲说雷某4来拿过东西,发现雷某4把她自己剩下的东西都搬走了很气愤,就去雷某4小姑位于刘祠堂背14号402室的住处找雷某4。其去了之后听见了雷某4的声音,怕她不开门,其就故意先把402室的电闸拉掉,趁黄某1出来查看电闸时冲进房子里把雷某4拉倒外面,其当时非常气愤,已经不是很理智了,质问雷某4是什么意思,雷某4说以后永远不想其来看她还有小女儿,还说在外面找不找男人都不关其的事。其当时很冲动,就从挎包里拿出了折叠刀朝雷某4的胸口刺过去,后来又在她左侧脖子上划了一刀,当时雷某4流了很多血,其意识到自己杀了雷某4,很后悔就自己用折叠刀刺自己的胸部。其看到雷某4还有呼吸,就赶紧叫边上的人报警,叫救护车,然后抱着雷某4准备去医院,因体力不支倒在地上,叫边上的群众去叫医生。没多久医生来了,其也被送到医院,在医院其告诉警察,其是用折叠刀杀的雷某4,并从自己裤子口袋里拿出那把折叠刀给了其姐夫陈某2。所供与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能相互印证。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3张证实:被告人胡其林进入莲都区刘祠堂背14号402室案发地点及医护人员至案发地点进行抢救等相关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簿、收养证、离婚协议书、证明等,证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被害人已与被告人离婚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另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其林因情感纠纷在与被害人争执后,持刀捅刺被害人的胸部、颈部等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其林犯罪以后主动欲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因自身体力不支,遂请路人报警救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其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31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胡其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1、胡某1、雷某3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5000元(其中:赔偿雷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52430元;赔偿胡某1、雷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80257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志军审 判 员  金建荣代理审判员  叶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 斌-?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