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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红波与刘伟波同居关系析产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波,刘伟波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52号原告:许红波,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新屋路9号1栋附2号。被告:刘伟波,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长江南路88号新城域花园11#18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波与被告刘伟波同居关系析产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红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