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红波与刘伟波同居关系析产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波,刘伟波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52号原告:许红波,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新屋路9号1栋附2号。被告:刘伟波,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长江南路88号新城域花园11#18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波与被告刘伟波同居关系析产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红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