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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建林与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王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民初551号原告:李建林,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王保国,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曹县,现住曹县。原告李建林与被告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保国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李建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1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偿还,一年后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又在借条的下方补添上利息2000元及七天内偿还全部借款的约定,过了还款期限,被告再也不与原告见面。被告逾期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水产生意,被告从事屠宰业,原告有时购买被告的冻鸭,慢慢相熟,2014年8月11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借原告现金2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建林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王保国2014.8月11日7天以内还利息2000元正”,借条上的7天以内还及利息2000元的约定,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一年后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称欠原告款,给原告补偿点利息,于是在借条的下方补添上利息2000元及还款期限的约定。逾期被告一直未还款,也不再与原告见面。本院认为:被告王保国于2014年8月11日借原告李建林现金2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保国负有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义务。后在原告的催要���,被告又与原告约定利息2000元作为借款本金的补偿,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保国偿还原告李建林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保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启玲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人民陪审员  苗继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丽附: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