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与被告胡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胡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874号原告:李波,男。被告:胡彩丽,女。关于原告李波与被告胡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思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