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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波与被告胡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胡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874号原告:李波,男。被告:胡彩丽,女。关于原告李波与被告胡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思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