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红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红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5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红梅,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申请人魏红梅因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8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红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魏红梅就北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曾经提起众多行政诉讼,均经本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现又就该事项提起众多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驳回魏红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 晓 磊代理审判员 史 光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江 秀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