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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翁志坤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志坤,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欧诺斯彩宝首饰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志坤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志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志坤于2016年8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136号北京红桥天雅珠宝市场1005号北京欧诺斯彩宝首饰有限公司内,利用担任后台结算及出纳的职务便利,虚开入库单,非法占有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71790元。2016年11月9日,北京欧诺斯彩宝首饰有限公司股东陈某1报案后,翁志坤于公司等候处理,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体育馆路民警带走接受调查。涉案赃款现已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翁志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及体育馆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北京欧诺斯彩宝首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员工资料表、工资明细表、入库单及出库单,扣押及发还清单,搜查笔录,证人陈某1、王某、陈某2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志坤无视国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翁志坤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翁志坤明知单位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司的财产权利,对被告人翁志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翁志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若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