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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川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燕青。被告人李川勇,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新华村3组32号。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川勇和朋友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人民大道金海岸大酒店旁边的烧烤摊喝酒,期间李川勇喝了两瓶啤酒,当日22时30分许,李川勇驾驶琼AY16**号小轿车沿人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圣地亚哥小区路段碰撞到白戈驾驶的琼C910**号小轿车,随后白戈报警,民警到现场经过勘察发现李川勇有酒驾嫌疑,之后将李川勇带至海南医学院抽血检验,检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川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川勇赔偿白戈人民币13000元,白戈对李川勇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川勇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川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川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s41j8ssxyzavkxnx1q案件唯一码二○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李涛书记员黄威速录员王佩审核:陈积海撰稿:陈积海校对:黄威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日印制(共印20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