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琪,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琪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吴琪谎称能够办理廉租房,先后以办理廉租房需要手续费、请领导吃饭、拿钥匙等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4000元、骗取班某某现金7000元、骗取陈某甲现金5000元。2016年2月2日,被告人吴琪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班某某、陈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吴琪将所骗现金用于赌博机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份、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3份、谅解书,被害人张某某、班某某、陈某甲的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吴琪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2份,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班某某、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吴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琪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向各被害人退赔诈骗所得,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吴琪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