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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毛克纯,谢正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179号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城北环路东首交警队东。经营者:席宪强,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白沙大道30号旭城大时代9楼。法定代表人:陈祖训,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毛克纯,男,1967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谢正安,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谢正安、毛克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谢正安、毛克纯的银行存款90万元冻结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谢正安(身份证号:、毛克纯(身份证号:)的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城正天和源建筑工具租赁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