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潘若刚与马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若刚,马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199号原告:潘若刚,男,1984年2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龙芳,女,1989年6月3日生,苗族,住址同上,系潘若刚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恒,男,1982年8月17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潘若刚诉被告马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潘若刚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潘若刚负担。审判员 吴安静特邀调解员陈露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天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