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阳阳与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阳阳,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997号原告宋阳阳,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阳阳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阳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宋阳阳负担。审判长 郑新成审判员 杨 娟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舒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