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某、张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邹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邹某某,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申请人要求撤销对被告张中合、邹学成、张佳的执行。本院认为,双发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以后也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302民初4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永远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承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