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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文芳与台少川、刘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芳,台少川,刘文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98号原告:宋文芳,女,193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少川,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刘文涛,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原告宋文芳与被告台少川、刘文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宋文芳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宋文芳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武晨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