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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37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邓某,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曾因犯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7月2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17年3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案发前租住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一楼出租屋。2017年3月3日,卖淫女王某某来到上述出租屋,王某某请求邓某为其安排上述出租屋中的一个房间从事卖淫活动,邓某表示同意并答应为王某某寻找嫖客。二人约定每次收取嫖资人民币130元,邓某从嫖资中提取人民币50元的好处费,王某某获得人民币80元的卖淫费用。自2017年3月3日至3月5日,邓某共介绍十余名嫖客前往上述出租屋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十五次,邓某累计收取嫖资人民币2000余元。2017年3月5日23时许,民警在巡逻检查时,将卖淫女王某某及嫖客陈某及羊某某(均被行政处罚)抓获归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其具有自首从轻情节。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考虑。 判 决 被告人邓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