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朝阳与被执行人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阳,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田华,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李朝阳申请执行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田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