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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鹏鑫回收炉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鹏鑫回收炉料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陈俊,龚池妹,陈龙,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6155-X。负责人邹林丛,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鹏鑫回收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法定代表人陈俊。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法定代表人廖宇清。被申请执行人:陈俊,男,汉族,1952年1月9日生,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龚池妹,女,汉族,1954年9月23日生,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陈龙,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黄辉,男,汉族,1978年3月1日生,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鹏鑫回收炉料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陈俊、龚池妹、陈龙、黄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市鹏鑫回收炉料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陈俊、龚池妹、陈龙、黄辉名下4475573.96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启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