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立佳、霍红艳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赵立佳,霍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非 诉 保 全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斯禺,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赵立佳,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申请人:霍红艳,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红艳、赵立佳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霍红艳购买的,由长春吴中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开北区,丘(地)号为7-1/327-1-23,房间号为10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查封被申请人霍红艳购买的,由长春吴中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开北区,丘(地)号为7-1/327-1-23,房间号为103,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霍红艳购买的,由长春吴中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开北区,丘(地)号为7-1/327-1-23,房间号为102,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霍红艳购买的,由长春吴中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开北区,丘(地)号为7-1/327-1-23,房间号为103,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的房屋。上述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为准。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