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终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腾利集团有限公司、吴庆梅、吴庆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腾利集团有限公司,吴庆梅,吴庆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4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6号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工业园C区*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68505904-7。法定代表人:吴庆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OCBCWINGHANGBAN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筲箕湾耀兴道*号东汇广场**楼。授权代表人:雷文卓,公司高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畅,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腾利集团有限公司(SoaringFameHolding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号新港中心第*座*楼***室。法定代表人:吴庆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庆梅,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龙湘村龙湘**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庆彬,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龙湘村龙湘**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0********。上诉人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下称永亨银行)、腾利集团有限公司、吴庆梅、吴庆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鑫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永亨银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华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38.5元,由上诉人福州华鑫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婴代理审判员 魏孜孜代理审判员 陈 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