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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化云飞、毛彦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云飞,毛彦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910号移送单位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化云飞,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被执行人毛彦汭,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被执行人化云飞、毛彦汭因诈骗罪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8000元(其中化云飞108000元、毛彦汭对其中21010元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化云飞、毛彦汭均因犯诈骗罪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现均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