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化云飞、毛彦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云飞,毛彦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910号移送单位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化云飞,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被执行人毛彦汭,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被执行人化云飞、毛彦汭因诈骗罪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08000元(其中化云飞108000元、毛彦汭对其中21010元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化云飞、毛彦汭均因犯诈骗罪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现均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