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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1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贵阳小河区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从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小河区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从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003号之一原告:贵阳小河区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小河区黄河路116号食品综合楼B栋。法定代表人:黄启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洋,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杨从洪,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阳小河区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从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审 判 长  吴怔秋人民陪审员  宋升光人民陪审员  杨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芝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