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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明丁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明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9号罪犯许明丁(自报),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德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明丁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4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许明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许明丁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明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8.8分。该犯因抢劫、盗窃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许明丁的身份与德保县公安局隆桑派出所登记的许明丁身份证号(452625198604261757)一致。本院认为,罪犯许明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明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4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