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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安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安波,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耿向东,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安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邱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安波及其辩护人耿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安波与陈某某系恋爱关系。2017年1月11日4时许,陈某某的丈夫被害人黄某某用从陈某某处取得的钥匙进入胡安波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花园的住处,对正在睡觉的胡安波、陈某某进行抓打,后胡安波与黄某某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胡安波拿起放在床头柜的水果刀将黄某某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因刀刺伤致膈肌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安波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处理。胡安波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并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安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病历,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胡安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安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胡安波的辩护人认为,胡安波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胡安波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安波持水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胡安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胡安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安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 娜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祁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