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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金楷、刀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金楷,刀石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150号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918365935H)。法定代表人:罗正明,该社理事长。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号。被告:黎金楷,男,1980年12月6日生,拉祜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务农,住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大开河村民委员会三县。被告:刀石兰(系被告黎金楷妻子),女,1983年8月25日生,拉祜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务农,住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大开河村民委员会三县。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黎金楷、刀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被告黎金楷、刀石兰主动与原告协商,现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00元,减半收取677.50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陆玢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