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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志文、苏朝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文,苏朝高,黄美仙,黄三妹,黄玉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文,曾用名吴宝宝,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西林县。被执行人苏朝高,曾用名苏小进,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美仙,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三妹,曾用名黄三三,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玉六,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1执66号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申请人赔礼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