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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东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殷增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东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殷增仁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2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东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殷兴家,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国,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增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东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杨家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殷增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杨家居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殷增仁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承包协议》中原村主任的签章落款时间为1995年9月30日,而尹增贵于1995年8月已经去世。2、本案证人尹某与殷增仁系亲兄弟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3、涉案土地的发包未采取民主协商或公开招标方式。4、涉案《承包协议》涉及2.2亩土地,经实地勘验,并不存在2.2亩土地。殷增仁答辩称:1、涉案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并且签订的2.2亩土地已经交付给殷增仁使用直至土地征用,而且征用土地是由殷增仁签订的补偿协议,确认了补偿数额。2、承包协议签订时已经过两委会研究决定。殷增仁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其于1995年9月30日签订的《承包协议》合法有效;2、诉讼费由东杨家居委会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殷增仁提交《承包协议》一份,载明“本村村民殷增仁在他承包的果树园周围承包2.2亩荒地,承包年限依照果园承包合同三十年不变;承包费为每年每亩三十元,年限期满后一次性交付。如国家或集体占用后交付费用终止协议。本协议自1995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该协议的落款时间为1995年9月30,并加盖了东杨家居委会的公章及殷增贵的个人印章。为证明协议签订的过程,殷增仁申请时任东杨家居委会村文书、现任村党支部委员的证人殷某出庭作证。殷某证实,1995年7月份,时任村书记兼村主任的殷增贵找到证人,要求其书写承包合同,证人按照殷增贵的要求书写了该承包协议并加盖了公章。至于殷增贵的个人印章,其一共有三枚并不完全一致的印章。而落款时间为1995年9月30日,是为了与殷增仁承包果园的合同相一致。殷增贵于1995年8月因故去世。东杨家居委会认为殷增贵于承包协议落款时间之前去世,不可能加盖个人印章,故存在瑕疵,不应认定为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殷增仁与东杨家居委会签订的荒地承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该协议的落款时间为1995年9月30日,但证人殷某证实该协议的真实时间应当为1995年7月,协议的内容为证人亲笔书写,且证人殷某于1995年就在东杨家居委会担任村文书之职,目前仍为东杨家居委会的村支委会委员,其证言具有比较高的证明力。东杨家居委会对该协议中东杨家居委会公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殷增仁与原胶南市红石崖镇东杨家村民委员会就2.2亩荒地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殷增仁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东杨家居委会负担。经审理查明:1、殷增仁与原胶南市红石崖镇东杨家村民委员会于1994年10月3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为1994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2、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殷增仁一直实际占用涉案土地,直至该土地被征用。3、东杨家居委会在二审中申请对《承包协议》中字迹形成时间及字迹与印章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殷增仁与东杨家居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中加盖有东杨家居委会的公章和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尹增贵的个人章。针对东杨家居委会提出的尹增贵的个人章是在其因车祸去世后加盖的问题,证人尹某出庭做出了说明。东杨家居委会虽称证人殷某与殷增仁是兄弟关系,但尹某当时担任村文书之职,现在仍为东杨家居委会的村支部委员,其关于落款时间的陈述与殷增仁《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期限相符,也合乎情理。结合该《承包协议》中涉及的土地一直由殷增仁实际使用了二十年、期间东杨家居委会并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可以证明殷增仁确实承包了涉案土地。现东杨家居委会对该《承包协议》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东杨家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东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徐 明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