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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余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余世荣,武汉捷成达商贸有限公司,余庆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长江大厦*层。负责人:邓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世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滨,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捷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花山小区**栋*层*号。法定代表人:郭晓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庆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世荣、武汉捷成达商贸有限公司、余庆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被上诉人余世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滨、被上诉人余庆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泳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上诉人武汉捷成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汉生审判员  李志伸审判员  缪冬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