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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崔昌将、嵇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昌将,嵇红梅,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369号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南京路99号。法定代表人:叶素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九斌,该公司员工。被告:崔昌将,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嵇红梅,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周兵,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阜宁县正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昌将、嵇红梅、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崔昌将、嵇红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