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廖舒婉与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李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舒婉,李阳,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4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舒婉,女,1989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晖,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弘林大厦2602房。法定代表人:谢文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蓉,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上诉人廖舒婉因与被上诉人李阳、被上诉人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你时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舒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被上诉人李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小晖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觅你时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舒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李阳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觅你时空公司、李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显系错误,本案的保证期间应为二年。依据《债权投资协议》第八条(3)约定:“丙方(李阳)将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确保甲方(廖舒婉)上述利息获得及本金偿还。”李阳对本案的利息、罚息及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确保利息获得及本金偿还这是对廖舒婉借款的承诺,协议本意为至廖舒婉的本息获得足额偿付之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二年。二、一审判决认定向李阳主张权利超出六个月,免除其对本案借款的保证责任。廖舒婉认为一审认定显系错误,本案并未超过保证期间。依据一审调查的事实:李阳以觅你时空公司的名义与廖舒婉签订借款合同,李阳为担保人,廖舒婉将借款汇入李阳银行账户。李阳再借给觅你时空公司。依据觅你时空公司一审庭审时的陈述其并不知道真正的出借人是谁。廖舒婉与觅你时空公司相互不了解,廖舒婉能向李阳借款,主要是出于对李阳的信任。借款期间及期满后,廖舒婉主张权利及沟通均是通过李阳。借款期满后,因廖舒婉急需用钱。廖舒婉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委托他人面谈等方式找到李阳,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李阳表示其一定会为本案借款负责到底,2015年12月17日,李阳将自己几个账户的资金拢了一下共六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廖舒婉招商银行账户。廖舒婉向李阳主张权利以及李阳实际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充分证实本案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李阳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一审判决认定:“《债权投资协议》第六条保障条款第(4)项约定的以李阳所持有股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解释为李阳愿用其所持股份为债务履行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李阳作为觅你时空公司的股东,其怠于履行、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导致股权质押未生效,李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偿付义务。李阳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廖舒婉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觅你时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廖舒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觅你时空公司及李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觅你时空公司及李阳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觅你时空公司及李阳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审理中,廖舒婉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据一为《债权投资协议》,签订时间显示为2014年7月9日,有廖舒婉、李阳的签字并盖有觅你时空公司的公章。《债权投资协议》主要内容约定:觅你时空公司(合同乙方,债务人)拟引入资金扩大经营,李阳(合同丙方,担保人)为觅你时空公司股东和执行董事,廖舒婉(合同甲方,债权人)拟以债权方式为觅你时空公司提供投资,李阳为廖舒婉的债权提供担保;廖舒婉投资觅你时空公司一百万元,投资期限为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31日,到期后可续期两次,每次一年;廖舒婉投资期间,觅你时空公司每月支付廖舒婉投资收益1.2%,自资金到位次日开始计算,次月3日前支付上月收益;廖舒婉指定账户为廖舒婉开立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账户,觅你时空公司指定账户为李阳开立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的账户。《债权投资协议》第六条保障条款第(4)项约定:“股东担保保障:丙方以其所持有的乙方股权为甲方本次投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1)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甲方投资收益,或未能在借款到期日偿还甲方本金,或未能在甲方通知赎回后按约定退还甲方本金,即视为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自乙方违约之日,未偿还之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息;(3)若乙方违约,丙方将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确保甲方上述利息获得及本金偿还。”廖舒婉提交该证据用以证明廖舒婉与觅你时空公司存在借款关系,借款期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及李阳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实际履行期间,廖舒婉称《债权投资协议》为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而写错了,实际应为2014年7月9日到2015年7月8日。李阳庭后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书面说明,认可廖舒婉该陈述。觅你时空公司称没有持有此份《债权投资协议》,具体签订日期以李阳的陈述为准;其认可与廖舒婉之间存在实际借贷关系,认可没有归还100万元本金,但认为双方已经就借款续期达成协议,还款期限应至2016年7月31日。经一审法院释明,觅你时空公司明确表示不对《债权投资协议》上己方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李阳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觅你时空公司在《债权投资协议》上加盖公章。李阳主张其虽以担保人身份在《债权投资协议》上签字,但质押担保没有登记,没有生效,其实际上不是担保人。廖舒婉亦认可该股权质押未进行登记。廖舒婉证据二为廖舒婉招商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表》,用以证明廖舒婉于2014年7月9日向《债权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指定账户中实际提供了借款本金。觅你时空公司及李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觅你时空公司认可收到了借款本金100万元。廖舒婉证据三为廖舒婉向觅你时空公司及李阳邮寄的两份律师函及邮寄回单,用以证明廖舒婉要求觅你时空公司偿还借款,要求李阳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觅你时空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收到函件,李阳于2016年2月26日收到函件。觅你时空公司认可该证据,认可收到了函件。李阳主张没有收到上述函件,邮寄地址正确,但电话不正确。就其主张双方已经续签借款合同的抗辩意见,觅你时空公司提交了上有觅你时空公司(乙方)盖章的《借款协议》1份,协议中加盖有觅你时空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的印章,但没有廖舒婉的签字。《该借款协议》中写明,廖舒婉借给觅你时空公司100万元,期限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31日,借款期间月利息为1.2%。觅你时空公司称该《借款协议》系借款到期时,由其自行制作并盖章后邮寄给廖舒婉,廖舒婉没有退回该协议。廖舒婉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主张没有同意借款续期,也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觅你时空公司还提交了其与廖舒婉的微信记录,用以证明其与廖舒婉已就借款续期达成一致意见。廖舒婉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认为不能证明廖舒婉同意续签借款协议。觅你时空公司还提交了利息支付记录及与廖舒婉关于利息支付的微信记录,用以证明觅你时空公司一直按《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廖舒婉已经收取并确认,双方实际履行了《借款协议》。廖舒婉认可收到了该份证据所体现的利息,但认为性质是罚息而不是借款续期的利息,且自2016年1月觅你时空公司再未支付利息。另,廖舒婉称微信记录时间过长,已经记不清楚。李阳对觅你时空公司提交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未向一审法庭提交证据。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都认可《债权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实质上为借款合同关系;觅你时空公司及李阳共同确认,廖舒婉与觅你时空公司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李阳是觅你时空公司的财务总监,后离职,但一直是觅你时空公司股东;廖舒婉认可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利息全部收到,并称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觅你时空公司支付的利息为罚息,不认可与觅你时空公司就借款续期达成了一致意见;廖舒婉认可没有就《债权投资协议》第六条第(4)中约定的股权担保进行登记;李阳抗辩即使成立连带保证责任,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廖舒婉未在主债权到期后,即2014年7月8日起6个月内向其主张,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廖舒婉主张《债权投资协议》履行期限是2014年7月9日到2015年7月8日,协议为格式条款,其中的起止时间写错了年份。李阳认可廖舒婉该陈述;觅你时空公司称以李阳陈述为准。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一,关于廖舒婉与觅你时空公司间是否成立借款合同关系。首先,廖舒婉提交的《债权投资协议》上有廖舒婉签字、觅你时空公司盖章、李阳签字,虽然觅你时空公司称其手中没有该协议无法核实,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经一审法院释明,亦不申请进行公章鉴定,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该协议虽约定为投资协议,实际内容是廖舒婉提供借款并收取利息,属于借款法律关系。其次,觅你时空公司自述其已经收到了廖舒婉提供、由李阳代收的100万元借款。且结合觅你时空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也表明,其认可向廖舒婉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并希望廖舒婉就借款予以展期。最后,觅你时空公司自认与廖舒婉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廖舒婉与觅你时空公司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第二,关于借款期限。廖舒婉主张《债权投资协议》中约定的2013年7月9日到2014年7月31日借款期限为套用格式合同而写错了,实际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9日到2015年7月8日。觅你时空公司及李阳对廖舒婉该陈述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第三,关于廖舒婉与觅你时空公司间是否就借款展期协商达成一致,觅你时空公司是否存在延期还款。廖舒婉不认可觅你时空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的真实性,且该记录所多次提及的并不是《借款协议》而是“谢文忠与您的《股权转让协议》”,该记录并未体现出廖舒婉同意展期的明确意思。另外,《借款协议》上也未经廖舒婉签字确认。因此,觅你时空公司认为借款已经展期的抗辩意见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觅你时空公司未能在借款到期日即2015年7月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逾期还款。第四,关于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债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为觅你时空公司按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罚息,该标准超过法律规定,廖舒婉按年利率24%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廖舒婉主张其已收到的觅你时空公司支付的自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利息为罚息,并在本案中仅主张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第五,关于李阳是否应承担担保或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投资协议》第六条保障条款第(4)项约定的以李阳所持有股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解释为李阳愿用其所持股份为债务履行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现本案当事人均认可就该股份未进行登记,故该股权质押未生效。《债权投资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第(3)项约定,李阳就觅你时空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应视为李阳作为保证人,为债务履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此种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但《债权投资协议》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书面依据,该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廖舒婉有权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李阳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7月8日,廖舒婉应在其后六个月内向李阳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廖舒婉现有证据表明,其向李阳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到达李阳的最早日期为2016年2月26日,已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故李阳免除对本案借款的保证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廖舒婉借款本金一百万元;二、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廖舒婉逾期还款的利息,以一百万元为计算基数,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廖舒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廖舒婉围绕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证据1:廖舒婉与李阳微信通讯记录,证明2015年7月8日借款合同到期后,廖舒婉催促过李阳还本付息;证据2:廖舒婉与朋友杜兴阁的微信通讯记录,证明廖舒婉通过委托案外人杜兴阁向李阳催要过款项;证据3:银行交易明细表,证明本案借款逾期后李阳仍分两次向廖舒婉支付逾期利息,本案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李阳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阳针对廖舒婉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廖舒婉与李阳微信通讯记录载明,2015年12月17日,李阳向廖舒婉发送微信称:“昨天在长沙跟觅你谢董沟通的具体情况,杜总应该跟你已经交流过了吧。我这两天把几个账户里的资金拢了一下,一共还有六万多。零头就算了,我这两天把整数给你打过去。一点心意,希望眼前能有所帮助。觅你那边你也放心,谢董昨天也明确表态,确保每月付息到期还本金没有问题。如果最后觅你那边真有什么情况出现,你也放心,只要是我能力所及,我一定会为这个事情负责到底!”银行转账记录载明,2015年12月18日,李阳向廖舒婉转账60000元。对于该笔款项的性质,廖舒婉主张为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的罚息,李阳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该笔款项为其对廖舒婉的借款,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对一审法院判令觅你时空公司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责任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李阳是否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本案,《债权投资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第(3)项约定,李阳就觅你时空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应视为李阳作为保证人,为债务履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此种保证,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债权投资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廖舒婉有权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李阳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廖舒婉与李阳于2015年12月17日就本案借款问题进行过沟通,李阳明确表示“为这个事情负责到底”,并于2015年12月18日向廖舒婉转账60000元,李阳虽主张该60000元转账系其对廖舒婉的借款,但并未就此举证,故本院认为李阳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其向廖舒婉表示“为这个事情负责到底”及向廖舒婉转账60000元的行为,应视为其在本案借款到期后向廖舒婉作出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本案借款于2015年7月8日到期,而李阳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故廖舒婉向李阳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并未超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李阳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免除李阳对本案借款的保证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廖舒婉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在一审期间有能力提交而未提交,致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廖舒婉承担。被上诉人觅你时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15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15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李阳对本判决书确定的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廖舒婉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168元,由湖南觅你时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李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8元,由廖舒婉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龚勇超审 判 员 尚晓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思巧书 记 员 刘 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