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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强;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2017)皖12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03行初13号原告李强,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003159754D。法定代表人李继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茂新,该局颍河东路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唐海峰,该局法制室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长  孙登俭审 判 员  张满军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谢彬彬书 记 员  周 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