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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尹仕春与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仕春,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757号原告尹仕春,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姜维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仕春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仕春未在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仕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叶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