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志鹏与栾川县石庙镇沙石加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志鹏,栾川县石庙镇沙石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沈志鹏,男,汉族,1992年10月14日出生,住栾川县栾川乡雷湾村八组。被执行人栾川县石庙镇沙石加工厂,住所地栾川县石庙镇石庙村西地组。经营者常文普,男,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沈志鹏与栾川县石庙镇沙石加工厂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沈志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撤销(2016)豫032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4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原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侯亚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