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苗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5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女,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辉,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无极县。上诉人苗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0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辉、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苗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0民初1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彩礼95500元,事实认识错误。被上诉人给订婚礼5400元,打帖礼60000元,看道礼3600元,压箱礼5000元,合计74000元。2、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71500元,上诉人因结婚用彩礼购置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归上诉人所有,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共同生活近一年的时间,期间,被上诉人有家暴行为,经常动手打人,上诉人曾怀孕四个月,后不幸流产。按照乡村习俗,彩礼款的用途基本上都是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算作女方的嫁妆,这些结婚物品均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让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这不仅有悖于立法的精神,更显失法律公平与公正。刘某辩称:第一次我起诉离婚时上诉人已经承认了订婚礼6900元,打帖礼80000元,拜钱8000元,我从没有动手打过她。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与对方离婚;2、要求对方退还彩礼955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刘某、苗某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正月二十一按村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刘某、苗某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后于2015年农历七月分居,为此刘某曾于2016年5月起诉与苗某离婚,后撤诉,至今未和好。另查,刘某、苗某婚前,刘某给付苗某订婚礼6900元,打帖礼80000元,看道礼8600元。刘某姐姐尚在上学。苗某放在刘某家中的个人财产有:海信48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个、玻璃茶几一个、鞋柜一个、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格力壁挂空调一台、美的电冰箱一台、布艺沙发一套(四件)、梳妆台一个、衣柜一套(三件)、茶具两套(缺电水壶)、暖壶二把、脸盆二个,四件套二套。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苗某经人介绍后交往仅半年,缺乏感情基础,刘某、苗某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务事产生矛盾后,刘某于2016年5月起诉与苗某离婚,后撤诉,但刘某、苗某未和好,可见刘某、苗某已无和好可能,刘某、苗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刘某离婚的诉请应予支持。对于婚前刘某给付苗某的彩礼95500元,由于彩礼数额较大,刘某及家人的收入水平较低,刘某给付苗某彩礼后势必为给刘某及家庭的生活造成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故对刘某请求苗某返还彩礼的主张应予支持,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根据刘某、苗某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返还彩礼71500元为宜。对于苗某放在刘某家中的个人财产,应归苗某所有。对于苗某主张的拜钱8000元,由于刘某、苗某的拜钱共计1万多元,苗某得到8000元,应属平均拥有,故对刘某主张分割苗某手中拜钱的请求不予支持。苗某辩称,婚后刘某对其殴打并致残,为此苗某提供相片10张和病历本一份,但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苗某辩称不予采信。苗某辩称刘某将其手中彩礼要回,但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佐证,故对苗某该辩称不予采信。基此,原判决为:一、准予刘某与苗某离婚。二、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刘某彩礼71500元。三、苗某放在刘某家中的个人财产:海信48寸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个、玻璃茶几一个、鞋柜一个、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格力壁挂空调一台、美的电冰箱一台、布艺沙发一套(四件)、梳妆台一个、衣柜一套(三件)、茶具两套(缺电水壶)、暖壶二把、脸盆二个,四件套二套归苗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牛某、何金钗作证,证明被上诉人给付打帖礼60000元,被上诉人质证称给彩礼时只有李同棉和上诉人的姥爷在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诉讼中申请证人李同棉出庭作证,证明给付上诉人订婚礼6900元、打帖礼80000元、看道礼8600元。上诉人对该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对证人没有发问。其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当时给付打帖礼60000元,不属新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中称“那时候说定亲打帖一块给,没有看道礼”,本案上诉中上诉人又称给订婚礼5400元,看道礼3600元,相互矛盾,原审依据证人证词认定给付上诉人彩礼95500元是妥当的;关于返还彩礼问题,原审法院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五个多月,彩礼数额较大,以及当事人为农民的事实,酌情返还71500元适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有家暴行为,并提交身上多处瘀血的照片,被上诉人否认致伤上诉人的事实,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原审未予认定是妥当的。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苗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