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2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张新民安置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4454号起诉人:张新民,男,汉族,1959年9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张新民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新民返还安置费26832元。2.依法判令被告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新民支付迟延返还安置费的利息3629.6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原告曾工作的单位陕西钢厂破产,被告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接收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单位,于2003年8月12日和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2017年3月7日原告通过同事得知经济补偿金一事,经调取劳动合同,发现合同后面附了一张《带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凭证》,内容为陕西钢厂破产清算组拨付原告一次性安置费26832元,职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发还给原告,遂向被告主张返还经济补偿金,未果。2017年3月10日,被告作出《关于公司接收的原陕西钢厂职工退休时带资安置费处理的意见》,明确表示不予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钢厂破产属被列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政策性破产。原陕西钢厂职工因企业破产与新接收企业产生的带资安置费纠纷,是企业政策性破产中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新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惠玲审判员  铁 虹审判员  鲁双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段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