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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万平、杨元勇、简卫东、王素芝、柳宪菊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案由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平,杨元勇,简卫东,王素芝,柳宪菊,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25行初33号原告刘万平,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杨元勇,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原告简卫东,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王素芝,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柳宪菊,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佩贞,主任。委托代理人齐善军,男,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健,男,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刘万平、杨元勇、简卫东、王素芝、柳宪菊诉被告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规划许可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于2017年1月18日裁定中止诉讼,又于2017年6月1日恢复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万平、杨元勇、简卫东、王素芝、柳宪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万平、杨元勇、简卫东、王素芝、柳宪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万平、杨元勇、简卫东、王素芝、柳宪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万平、杨元勇、简卫东、王素芝、柳宪菊负担。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闫圣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贺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