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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2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朝伟,郭素云,王春亮,王新江,冯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2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朝伟,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郭素云,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春亮,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新江,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冯向阳,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朝伟、郭素云、王春亮、王新江、冯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124357.92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已经执行到位10000元,本金114357.92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因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