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常某某和郑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17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2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某、被告人常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郑某某以可以通过邓某某”托关系”、”打点”找公安局长等方式让因卖淫被行政拘留人员提前出所和不被收容教育为事由,骗取党某某和孙某某的信任。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被告人常某某从党某某和孙某某处索要办事费2万元。被告人常某某实际从党、孙二人处索要现金3万元,后被告人常某某又私自以办事费不足为由向党、孙二人索要现金2万元。后被告人常某某将其中1万元交给被告人郑某某。破案后,赃款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常某某、郑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常某某、郑某某预谋后以可以通过邓某某”托关系”、”打点”找公安人员及相关领导让因卖淫被行政拘留人员提前出所和不被收容教育为事由,骗取党某某和孙某某的信任。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被告人常某某从被害人党某某、孙某某处索要办事费2万元。而被告人常某某实际从党、孙二人处索要现金3万元,后被告人常某某又私自以办事费不足为由向党、孙二人索要现金2万元。后被告人常某某将其中1万元交给被告人郑某某。破案后,赃款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党某某、孙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邓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常某某、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郑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常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常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席爱军代理审判员 腾霄琼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蕊????????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