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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智诗诉张才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诗,张才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697号原告:张智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军,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力铭,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才喜。原告张智诗与被告张才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智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