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1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刑初4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男,27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1使用钳子,将被害人宋某(男,36岁)停放在虎林市虎林镇“汇源果汁”商店门前的奥驰牌厢式货车上的“索雷德”牌、“华北”牌两块电瓶盗走;2、2016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1使用钳子,将被害人夏某男,51岁停放在虎林市虎林镇恒源家园5号楼5单元楼下的黑豹农用车上的两块“统一”牌电瓶盗走;3、2016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1使用钳子,将被害人于某(男,43岁)停放在虎林市虎林粮库东鑫马米业的“欧曼”货车上的“风帆”牌、“旺宝龙”牌两块电瓶盗走;4、2016年12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1使用钳子,将被害人赵某(男,45岁)停放在虎林市虎林镇新建街6巷13号的“福田”客货车上的“统一”牌、“宝胜”牌两块电瓶盗走;5、2017年1月4日17时至21时,被告人刘某1使用钳子,将被害人王某(王某,男,51岁,住虎林市虎林镇西岗村)停放在虎林市虎林镇桦树三队“顺吉”电焊修理铺院内的“解放”货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6、2017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1使用钳子,将被害人刘某2(男,37岁,住虎林市虎林镇学府名都12-1-204室)停放在虎林市职业高中附近的“欧曼”挂车上的两块“风帆”牌电瓶盗走;7、2017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1使用钳子,将被害人许某(男,34岁)停放在虎林市虎林镇小东山西侧的“福田欧曼九”货车上的“统一”牌、“索雷德”牌两块电瓶盗走;8、2017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1使用钳子,将被害人李某1(男,47岁)停放在虎林市虎林镇一线公交终点站的“德龙”翻斗车上的“骆驼”牌、“巡航”牌两块电瓶盗走;9、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1使用钳子,将被害人温某(女,31岁)停放在虎林市虎林镇“汇源”润滑油商店门前的“跃进”牌箱式货车上的“风帆”牌、“骆驼”牌两块电瓶盗走。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1九次作案,共盗得电瓶18块,分别以每块8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韩大辉、肖殿辉、刘东梅、王利堂等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虎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4780元。经侦查,被告人刘某1于2017年1月12日在虎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电瓶(照片)、钳子(照片);书证抓捕经过、办案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人韩某、肖某、刘某、王某、李某2、孔某、韩某、鲍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某、夏同利、于某、刘殿友、许某、王某、温某、赵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及现场辨认笔录;虎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心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