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一路二段281号。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段208号。法定代表人:代德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卫东,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亦未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毛 星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英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