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照滨、白延伟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照滨,白延伟,王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341号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照滨,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白延伟,男,满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申请人:王琦(系白延伟之妻),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照滨、白延伟、王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照滨、白延伟、王琦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照滨、白延伟、王琦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照滨、白延伟、王琦价值250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金裕审 判 员  王卫平审 判 员  朱秋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