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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高笑兰、佟惟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高笑兰,佟惟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278号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桂民,该单位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笑兰,女,1970年4月28日生。被告:佟惟谦,男,1968年1月24日生。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高笑兰、佟惟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追偿权纠纷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屈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