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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桂生与李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生,李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729号原告赵桂生被告李彦彬原告赵桂生诉被告李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 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回广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