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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蔡孟春与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孟春,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606号原告:蔡孟春,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卿波,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蔡孟春诉被告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孟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松青、被告卿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孟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原告每次以微信转账给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总故意拖延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卿波辩称,借款不全属实,只有一部分属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原告蔡孟春与被告卿波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6月,两人终止恋爱关系。2016年3月至至2016年8月,原告通过微信以红包、转账方式每次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转账给被告卿波,共计25857元。对于原告微信转账的事实,被告不持异议,但认为不全是向原告借款,其中借款只有5000元,其他均系原告转账给被告用于玩游戏。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具有借条。现原、被告已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事实无异议、且自已认可其中有5000元属于借款,应偿还给原告,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而被告未承认为借款的部分金额是否属于借款。本案中,原告蔡孟春通过微信在5个月时间内且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不等转账给被告卿波,笔数多,时间长,没有借条且被告予以否认系借款,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在每笔转账时系双方有借款的合意。故除被告自认部分属借款外,原告仅以微信转账凭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的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卿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蔡孟春借款本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蔡孟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孟春负担137元,被告卿波负担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